物业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业主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核心主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业主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人。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由多个产权人(如住宅小区、公共写字楼、公共商业机构等)组成的集合,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选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需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主体
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主体包括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和地方物业管理行政管理机构)、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税务和物价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这些主体在物业管理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维护物业的完好和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