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行使以下权力:
监督检查权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权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政务处分权
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问责权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移送权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监察建议权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督权
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
调查处置权
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采取调查措施权
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在内的多种措施。
这些权力共同构成了监察委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中的职能体系,旨在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