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蒋京洲
据“清风黔江”微信公众号5月20日消息,经批准,黔江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王成的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
足疗养生馆负责人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为何会涉嫌受贿犯罪?足疗养生馆负责人勾结国家公职人员收钱,可能构成什么罪名?
为此,小铭帮你问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
胡磊律师告诉小铭,这个事情中涉及几个概念,分别是涉嫌受贿犯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大家要注意,涉嫌受贿犯罪只是这个受贿的行为可能构成了犯罪,并不是一种具体的罪名。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才是具体的两个罪名。但是,这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可能不会单独构成受贿罪或者可能不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按照通报,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结合相关媒体报道,我们来把这句话翻译一下,就是说这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可能充当了当地某些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白手套”,这些公职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帮助请托人完成请托事项,“白手套”王成在“前台”负责收钱、保管财物或者转达请托事项。
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显然不具备此身份,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罪名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基于其能够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这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显然不能基于足疗店本身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那自然可能也不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那到底什么罪名可以规制这个足疗养生馆负责人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大家注意,虽然这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受贿罪的共犯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翻译一下,就是这个王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可能会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进行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