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邮寄快递未保价,物品丢失引纠纷——损失谁来赔?法院判了!

时间:2025-04-28 08:45:00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货物丢失引发的物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薛某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一件价值6000余元的货物,但未选择保价服务。后薛某称收货人未收到货物,要求物流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而物流公司则坚称货物已送达,拒绝赔付。协商未果后,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按货物原价赔偿。

丁河法庭承办法官在审阅了案件材料后发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存在不足:薛某无法提供能够认定货物实际价值的充分证据,而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薛某的货物已经送达指定收货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若不能证明已妥善履行送达义务,需承担货物遗失的赔偿责任;但薛某未对货物保价,赔偿金额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综合认定。

法官在庭审中向双方释明法律,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及《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未保价快递的赔偿通常以运费倍数或合理损失为限,若寄件人无法证明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全额索赔难以获得支持。通过详细解读法律条文,薛某逐渐认识到自身未保价的风险,物流公司也意识到其未尽到充分告知和留证义务的问题。

法官从“法、理、情”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物流公司当庭向薛某支付1500元赔偿款,薛某放弃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邮寄贵重物品时要选择正规的快递、物流公司,且最好选择保价服务,妥善保存快递单据及商品价值凭证。同时,快递、物流企业应规范、完善运输管理及风险告知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

通讯员 王冬

编辑:辛灵飒 初审:杨东梅 终审:王笑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