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当事人陈述:
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涉及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自认等。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书面文件以及各种物品。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实物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可以提供照片、录像或检查笔录等。
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网络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证人证言:
证人的陈述,需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证人应提供姓名、住址及能证明的问题。
鉴定意见:
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意见书,用以证明某些专门性问题。
勘验笔录:
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笔录,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举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注明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核对,确保真实性。
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书面证言。
证据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也不得以非法手段阻止证人作证。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举证的一般要求,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并有效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