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人身罚
行政拘留:也称为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
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但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已被依法废止。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
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方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
财产罚
罚款: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要求违法相对方就其违法行为给其他个人、组织或国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申诫罚
警告: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通报批评: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这些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单独或同时适用,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