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14条,从所有权角度和法律高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明确了业主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划分。即从业主角度,把整个物业区域划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强调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明确了物业区域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
3、明确了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特别强调,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强调7项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经"双三分之二"或"双过半"业主同意。
5、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管理物业区域内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业主服务,接受业主监督。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一系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进行"管理"——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