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的决定可能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不符合逮捕条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院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可以不予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无逮捕必要: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检察院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也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特殊情况:
包括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也可以不批捕。
其他法定情形:
如预备犯、恶性极小的初犯、过失犯罪、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不予批捕。
检察院在作出不批捕决定时,通常会说明相应的理由,并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