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具体如下:
自由约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上限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
具体标准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迟延履行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司法干预
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总结: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违约金的最高限额通常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