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换货的开票方式如下:
换出的货物作为销售处理,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换出的货物与换进的货物相同,数量也相同,则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只需将原发票作废即可。
如果换出的货物与换进的货物不同,则需要作废之前的发票,再重新开具一张新的销售发票。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据此开具发票。
收取旧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售退回开票
退回原发票并开红字发票:将退回的货物或服务重新开具发票,同时在红字发票上注明退货或折让等原因,并将原发票退回给购买方。购买方在办理税务报销时,需要同时提交原发票和红字发票。
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在销售方未开具发票或者已经开具发票但无法退回的情况下,销售方可以选择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换货补差价开票
若是因为发票总金额开少了,只需将差额重新开具一张发票给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