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由 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