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陈慧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龄劳动者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补充,但是年龄“门槛”却让这一群体在工伤维权时屡屡碰壁。近期,福州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超龄务工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案。
2021年8月,已满50周岁的叶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年12月11日,叶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当叶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因叶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被驳回。人社部门认为,叶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事故非工作时间发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叶某家属不服,诉至仓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情形,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而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本案中,叶某作为超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的本意是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受伤职工工作内容与其他职工无任何差异,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有失公平。因此,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符合因工伤亡条件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编辑: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