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停车主要属于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具体依据如下: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道路、停车场以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提到,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街道停车的管理和维护主要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他们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和停车泊位的设置,同时也会与城市规划部门协同工作,确保停车设施符合交通和城市规划的需求。如果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作为停车场,需要事先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