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法律上的平等性与客观上的隶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劳动过程,就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排他性
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能称为劳动关系。此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以劳动为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不仅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还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和调整。
主体特定性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通常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而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从属性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有偿性
劳动关系是一种有偿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津贴等。
职业性
劳动关系是一种职业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从事的是一种职业性的劳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稳定性
劳动关系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的本质,体现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