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放弃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选择放弃这一权利。例如,通过签署书面声明放弃查阅公司账簿等相关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放弃知情权后,若要重新主张可能会面临障碍,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股东表决权:
股东可以通过协议或承诺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例如,国轩高科的战略股东大众中国同意延长放弃表决权承诺期限,在特定期间内放弃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低于创始股东方。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即不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书写协议或向股东大会说明等方式进行。
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权:
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分利润、主要财产变更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实现退出。
股东撤销权: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放弃上述权利时,必须确保放弃行为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此外,法院对于股东放弃权利的有效性认定较为谨慎,尤其是在涉及公司控制权稳定等重要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