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 动产质押: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动产,出质人享有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 金钱质押: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 权利质押: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上信息综合了《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和第四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质押物的选择应确保其合法性、可转让性及易于变现,以便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