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等。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情况视同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感染疫病: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因工作导致的精神疾病:
如果精神疾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外力伤害致使脑部受损或病变引发的,并且符合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工作中伴生的内源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则不属于工伤。
其他特定情况:
某些虽非直接由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但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定规定,也可能被视同工伤处理。例如,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或脑溢血等疾病,并在48小时内去世,且是在工作岗位发病,此情形可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认定为工伤的疾病主要包括职业病、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感染疫病、因工作导致的精神疾病(特定条件)等。具体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