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侵权者的主观状态如何,原则上都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明确指出:“专利侵权行为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行为(除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以外),无论其对专利技术方案实际是否知晓,均认为其构成专利侵权”。
2.《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用语可以推出,这些行为仍然属于直接侵权,只是并不导致赔偿责任。
3.帮助侵权与引诱侵权:我国《专利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间接侵权,但《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有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专利领域当然可以适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利法规定了间接侵权;该司法解释同样将间接侵权分为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前者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条关于帮助侵权行为的规定;后者为“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权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条关于教唆侵权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