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案件受理费
这是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金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费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各类申请时应当交纳的费用,包括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
其他诉讼费用
这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等。
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上诉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
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执行申请费
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没有执行金额的50元至500元;1万元以下50元;1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综上所述,法院收取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上诉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和执行申请费等。具体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