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退出员额是指员额法官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法官员额的情况。退出员额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申请退出员额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且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但以下情形一般不予批准退出员额:
入额不满三年,且无正当理由的;
担任重要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尚未审结,且不宜更换办案人的;
其他不得申请退出的情形。
自然退出员额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所任职法院的;
退休、辞职、死亡的;
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的;
实行任职交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
应当退出员额
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
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
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
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
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
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法官队伍的合理流动和高效运作,同时保持司法公正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