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无固定住处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
以上情况均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被监控的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