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感谢你们帮了我这个忙,让我能及时回到辽宁照料生病的母亲!今后我一定会积极偿还所欠的债务。”
近日,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单次解除“限高令”,在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前提下,释放司法善意,解决当事人急需乘坐高铁回家照料生病母亲的燃眉之急。
张某系某农牧公司的老板,因为公司欠款被限制高消费,可远在辽宁的母亲突然生病,急需他回去照料,可“限高令”如同“紧箍咒”,令其无法乘坐高铁。为此,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承办人申请暂时解除“限高”措施,以便用最快速度赶回老家看生病的母亲。
承办人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给申请人张某做好解释工作,由于张某在执行过程中态度比较积极,一直配合法院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综合研判并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承办人快速办理单次解除“限高令”,打开了张某的“方便之门”,同时,承办人再次对张某进行释法,此次解除“限高令”是临时性的,今后应更加积极主动偿还债务,才能“无债一身轻”。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人员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何为“单次解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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