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夜行撞上铁皮致油箱报废 损失一万六只赔一千三还被要求“和解”?

时间:2025-04-10 16:50:00

鲁网4月10日讯午夜时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突然撞上散落在路面的大型铁皮;油箱报废损失上万找不到肇事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养护部门都不愿承担责任;多次拨打热线电话进行投诉,由“养护阿姨”个人赔付1300元后,便被催促签署问题已解决的“和解函”……近日,鲁网·民生帮办接到江苏薛先生的求助:一件已经被交警部门确认的高速道路交通事故,拖了近5个月仍遭推诿没有解决。

午夜惊魂,高速路撞上大铁皮

“一声巨响,车子便骤停了,后轮都悬空了,当时真是太危险了”,提起5个月前的这起事故,薛先生依然惊魂未定。2024年11月15日,薛先生一行3人驾车从北京返回江苏宿迁,19时许驶上了高速公路。据薛先生介绍,当晚车辆并不多,车辆时速保持在110KM,当时是由与其同行的朱先生驾驶车辆。午夜时分,当车辆正常行驶在京沪高速泰安段的快车道上时,一声巨响后车辆就失去了动力,最后滑到了慢车道并且后轮悬空。薛先生一行三人立即下车撤离到了安全区域,并且拨打了高速公路事故报警电话。

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新泰大队出警人员协调来了拖车,将事故车辆吊起后,薛先生才发现车辆撞上了一块黑色的大型铁皮,将车后部顶起并造成了车辆油箱受损漏油。“当时如果摩擦出现火花,再加上漏油的情况,后果真是不堪设想”,薛先生说到了交警部门后,倒查了三四个小时的事发路段监控,仍未能发现铁皮到底是从何而来。因为时间太晚,他们在维修站做了简单的维护后将车开回了宿迁。

受损上万,到底应该找谁索赔

突发的事故让人心有余悸,但后续事件的处理过程却更让薛先生心寒。根据泰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2024年11月15日00时10分许,G2京沪高速公路529KM+700M处,车辆由北向南行驶,与地面大型铁皮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据薛先生介绍,在宿迁的4S店维修时发现油箱总成、排气管隔热板和护板等处都被损坏,最终维修费用需要花费16072元。

维修车辆需要明确事故的责任方进行理赔,薛先生认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物,应承担相应责任。事发次日他就此事拨打了山东高速的热线电话,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在追问了一周后,具体负责事发路段管理的山东高速泰安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回复称,事发路段已承包给第三方公司清扫,承包公司已购买保险会进行赔付。让薛先生诧异的是,所谓的“赔付”仅仅是在12月由第三方公司的一名“养护阿姨”微信转账了1300元。

在记者问及为何是1300元时,薛先生无奈的表示,“这位阿姨说她一年也挣不了那些钱(车辆维修费),她还有家庭要养,只能赔付这么多,我实在于心不忍啊”。

维权无望,还被要求签字“和解”

经过和山东高速泰安发展有限公司和第三方清扫公司多轮沟通感觉维权无望后,薛先生于今年3月拨打了泰安市政府热线12345进行投诉。转而接办此事的流程再度进入了死循环。更让薛先生无法理解的是,在事情还未解决的情况下,就收到了相关事件的和解函。第一次,薛先生选择了直接拒收和解函。第二次,由于薛先生出差在外,他的妻子在签字否认后,将和解函寄回。

薛先生认为,这起事故应该由山东高速泰安发展有限公司来和他进行沟通赔偿,而不是通过第三方承包清扫公司和“养护阿姨”私下和他和解。他无法接受这种处理方式。而在后续泰安12345热线对薛先生进行回访时,建议就此事起诉高速公司。

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汤国相律师。汤律师认为: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付费行驶,事实上便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达成了服务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本起事件中,车辆撞上大型铁皮导致车辆受损,不能找到抛物责任人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先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推脱给第三方养护公司。

此前判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一则普法案例,解答高速公路上撞击异物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找到肇事车辆,车损谁来赔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公路系封闭性、有偿使用的高速公路,高速公司作为公路管理者,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物件,未能有效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驾驶员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避开障碍物,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高速公司对驾驶员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近日,为迎接“十四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山东高速泰安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迎国检暨养护重点工作部署会,会上要求各养护中心要把隧道和路面交通安全作为迎检工作的重中之重。此外,公司主要领导正对迎“国评”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组也着重提到要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置整改,确保道路安全通畅。

因为至今无人承担事故责任和进行赔付,截至发稿时,薛先生的受损车辆仍然放在4S店未能进行维修。

近日记者就此事的处理情况致电山东高速热线进行了解,工作人员介绍称,此类事故的处理一般是由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负责,将会交由山东高速泰安发展有限公司回复。后续记者接到了山东高速泰安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来电,以“按公司要求无法就此事进行回应”的说辞向记者答复。后续此事将如何处理,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