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参与人是指 经审核同意在中国结算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结算参与人按照类型可分为一般结算参与人与特别结算参与人,前者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后者系指托管银行。
结算参与人涉及的业务包括:
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托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存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结算:
包括清算和交收,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结算参与人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