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非法性:
非法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意味着,如果某种集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就涉嫌非法集资。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包括承诺高额回报、通过媒体等途径公开宣传、利用各种名义(如投资、理财、养老、借贷等)吸引投资者,以及通过传销或秘密串联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建议: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各种非法集资骗局,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避免盲目投资。对于任何集资项目,特别是涉及大量资金且未经合法批准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