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的冤假错案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时间:2024-07-30 08:02:27

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问题,有一个批复,批复中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0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发生在1994年12月30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于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就是说,我们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国家赔偿法》还规定恢复名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侵权由公安部门负责支付赔偿款,政府部门侵权,由政府部门支付赔偿款。


这个时间界限很明确,《国家赔偿法》之前的冤假错案是没有办法申请国家赔偿的。因此如果你的家人或亲朋好友是在1994年12月30日前遭遇到一些冤假错案,虽然手中也有相关证据,但由于目前《国家赔偿法》当中的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也只有当事人自己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