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通常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已获得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
不符合专利或商标的定义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包含不能用的标志或形状。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公开、制造、使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
注册商标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技术方案。
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已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等。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与之前取得的合法权利无明显区别或冲突。
其他不合法情形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如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修改超出规定范围等。
专利国外申请未经保密审查。
侵犯他人权利
注册商标与他人的在先商标冲突,或抢注了别人的未注册商标,甚至侵犯了驰名商标权。
总结来说,无效宣告是为了纠正已注册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标或专利,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如果您认为某个商标或专利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