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名单是为了对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拒不执行的人进行信用惩戒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原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妨碍或抗拒执行:
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法院执行。
规避执行: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法院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或企业财产状况。
违反限制消费令:
不遵守法院对其消费行为的限制。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
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将面临法律制裁,并严重影响其个人或企业信用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信息将被全面记录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