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之外,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那什么是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如何判定呢?
一、什么是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二、关联关系如何判定
(一)股权关系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构成股权关联关系。间接持股的情形下,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提示1: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提示2:总公司和分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的交易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关联交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关联申报。
(二)资金借贷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的构成资金关联关系。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例如,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24%的股权,无其他可合并计算的情形。2020年,甲公司从乙公司借入3笔借款分别为3000万(使用50天),2000万(使用60天),1000万(使用30天)。假设甲公司2020年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甲公司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3000=27.4%<50%
如果乙公司2020年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则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乙公司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1500= 54.8%>50%
虽然借贷资金总额占甲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不足50%,但占乙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已达到借贷资金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可以认定甲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三)特许权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的构成关联关系。
(四)购销和劳务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任命或委派关系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属于前述情形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但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六)亲属关系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七)实质关系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