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虚开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发票上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经营项目、金额等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
发票开具方与实际收款方不一致
发票的开具方并非实际销售或提供方,或者实际销售或提供方与实际收款方不一致。
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一致
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相符。
发票数量、规格等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发票上载明的数量、规格等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有实际业务,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了实际应抵扣的税款。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电子信息
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相关电子信息。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
通过其他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在认定部分虚开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项标准,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如果存在真实交易部分,也需要仔细评估真实交易部分与虚开部分的比例和关系,以确定最终的虚开金额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