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侦查阶段,退赃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犯罪嫌疑人退赃
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公安机关说明相关情况,交待犯罪事实以及赃款赃物的相关情况。
提供退赃说明,并交纳赃款。
赃款赃物移交
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应将赃款赃物一并移交给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由检察院进一步移交给法院,退赃工作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院裁决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处置。
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赃款赃物应通过相关部门上缴国库或归还给受害人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补充侦查
如果案件被退回公安局,应当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建议:
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退赃,以争取宽大处理。
受害人及被害机构或单位应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确保赃款赃物能够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