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诉讼应该向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来说:
被告住所地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地法院:
若双方有借款合同且借钱时有转账凭证能证明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对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欠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法院:
在一些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到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这适用于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特别是当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选择起诉地点时,原告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到欠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可以选择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原告也可以选择到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尤其是在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