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由以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工作。
5.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 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由国家文物局批准。
请根据具体需求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或咨询资质审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