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涉及的主要罪名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此外,传销活动还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如非法拘禁、诈骗、敲诈勒索、强奸、强迫卖淫等,这些行为将依照各自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3. 《禁止传销条例》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