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劳务关系

时间:2025-01-12 21:10:50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劳动者)为需要的一方(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将工程或工作发包给个人或团队

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通过劳务输出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离退休人员被聘用

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人风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等其他名目的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种关系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劳务合同建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双方主体平等,不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这种关系在实际应用中非常广泛,例如临时工、兼职、家政服务、维修服务、项目合作等。

建议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