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是什么意思(刑罚执行期间,有漏罪、新罪会怎么处理?)

时间:2024-08-07 10:01:35

近日,诸多网友咨询关于我国量刑规定,如果某人犯数宗罪或在服刑期间再次触犯法律,是否只需简单地将刑期相加?其实不然,这在某些国家或许适用,如1941年,阿尔及利亚的一位名叫阿斯达尼苏的男子,刑罚累计,最终被判处长达625万年的监禁。

我国刑罚执行的是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和并科为辅的折中量刑原则。每一原则皆无普遍适用效力,仅适用于特定刑种。根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仅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限制加重原则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间的并罚、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或是拘役和管制的并罚。

首先,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举例来说,假设张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杀人后再次兴起窃财之念,此时应视作数罪并罚,但由于有一罪处以死刑,故吸收了其他刑罚。

其次,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自由刑的并罚。在我国,同种类自由刑并罚采用限制加重方式,其上限设定有限制,例如在数个有期徒刑并罚的情况下,累计刑期若未满35年,上限设定为20年;若累计刑期达35年以上,上限设定为25年;数个拘役并罚,上限设定为1年;若数个管制并罚,上限设定为3年。

再次,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之间的并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拘役和管制的并罚。各刑罚无吸收或转换关系,皆须处罚。

那么,倘若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新罪的情况,又当如何处理呢?

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则需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即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九条确立的原则对原判决罪和漏罪并罚,随后从并罚确定的刑期中减去已执行的刑期。例如:若乙同时犯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判刑8年,盗窃罪判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刑期18年。若在执行刑罚5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甲还有强奸罪,应判刑7年。此时,应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并非在抢劫罪8年、盗窃罪12年及强奸罪7年中进行选择,而是将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的18年与强奸罪7年划定范围,先并即从18年至25年,若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未满35年,则最高不得超过20年,其次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确定一个刑期,最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5年。

所谓“漏罪”,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前实施且尚未判决因而应依法追诉的犯罪行为。若漏罪被发现的时间并非在判决宣告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而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便不再进行并罚。

而在发现“新罪”时,可采取“先减后并”的策略。即首先从原判决罪宣告刑期中减去已执行的刑期,从而得出剩余刑期,之后将该剩余刑期与新罪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确立的原则并罚。

比如:假设甲同时犯抢劫罪与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与9年,合并执行刑期20年;在执行刑罚4年后,乙又犯强奸罪,应判处5年。针对此情况,则应先减后并。按步骤依次为:20-4=16;16+5=21,取最大可执行刑期20年,此即为剩余尚需执行的刑期。

所谓“新罪”,是指在原判决生效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并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犯罪。

由于“先减后并”的刑期往往比“先并后减”的刑期要长。在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情况下,坚持“先漏后新”的原则,即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冬日生活打卡季##刑罚##拐卖儿童的买家,应不应该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