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一种情况,上门讨债的人拦着不让屋里的人出去,但是这种行为也构成犯罪,具体而言,刑法专门规定了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1、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
2、他人既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其亲属等。
3、行为人既包括债权人,也包括帮助债权人索债的人。
4、手段可以是暴力,也可以威胁。
(二)索要的债务类型对定罪量刑的的影响
索债型非法拘禁之“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合法债务和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1、合法债务
合法债务是指有法律依据的债务,比如工资、租金、借款等。索要合法债务也应当采取合法方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合法债务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2、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
非法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给出明确定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超过实际数额的债务
比如张三只借了10万,李四却要张三还12万,其中2万元就是超过实际数额的债务。这种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索要的数额与实际发生的相差不大,仍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索要的数额与实际发生的相差过大,就构成绑架罪。
4、无中生有的债务
这种情况是指,为了实现索要财物的目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行为人为了索要财物,虚构债务进行要债,可以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
5、难以查证的债务
这种情况是指,没有借条或合同,事后债务人不认账。此时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扣押他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只是出于索取债务的目的而非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索债行为手段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1、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种情况属于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量刑上也有加重,具体是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之外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
法律对此特殊规定了罪名的转化,行为人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之外使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
这种情况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