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是指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经过复制或转述。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物证
现场留下的物质与痕迹,例如现场发现的指纹、工具、物品等。
书证
与案情有关的书面材料的原件,例如合同书、信件、日记、报告等。
人证
直接感知案件的人提供的证言,例如目击证人、当事人陈述、专家意见等。
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原始证据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原始证据灭失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时,也可以考虑使用传来证据。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尽量收集和保存原始证据,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