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复议改变

时间:2025-01-11 09:07:50

复议改变是指 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后,对其作出与原行政行为不同的决定。这种决定类型被认为是行政复议决定中“最严厉、最具有形成效力的决定”。复议改变具有替代性和形成性的特点,它在否定原行政行为效力的同时,直接替代被申请人回应悬而未决的权利状态,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复议改变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改变原行为结果:

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作出不同的决定。

撤销原行为:

复议机关完全撤销原行政行为。

确认原行为无效: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确认原行为实体违法: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在实体上违法,但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改变原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原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部分撤销或变更原行为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部分撤销或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而只是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或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则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则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则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变更的情形,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不当,则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复议改变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后,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不同的决定,具有替代性和形成性,能够直接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