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城镇包括 城区和镇区。具体定义如下:
城区:
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
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此外,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也视为镇区。
总结来说,城镇是以非农业活动为主的人口集中点,具有较大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并且拥有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主要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镇区则是县政府驻地和其他镇的政府所在地及特殊区域。